(2017)鲁0782执异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苑秀花、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秀花,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范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异6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苑秀花,女,194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伟,诸城倡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林浩,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作亮,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建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作亮、苑秀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苑秀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苑秀花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苑秀花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玲人民陪审员 岳洪信人民陪审员 夏明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增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