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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凤与被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凤,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590号原告:王金凤,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黄宝林,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金凤与被告鸡西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王金凤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凤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王金凤负担。审判员  贾玉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