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4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星晨批发部与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星晨批发部,百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4754号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星晨批发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经锡路大桥头150米。经营者:晋春杰,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村居民委员会1335号户二。被告:百某,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步行街南。经营者:张利,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步行街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星晨批发部诉被告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星晨批发部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星晨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星晨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张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刘润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