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80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韩云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韩云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7民初18075号原告: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68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567464076Q)法定代表人:孔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赫,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田,女,1988年9月27日出生,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被告:韩云飞,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原告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国广公司)与被告韩云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江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国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赫、张田及被告韩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环球国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16日的差额工资3209元;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451号裁决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16日的差额工资是3209元是错误的。2016年6月2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为原告电话销售部员工,被告工作期间必须登录TS系统与会员营销系统。原告在会员营销系统设有知识库,知识库里有《会员营销质检与订单归属管理制度》,此制度属于公司规章制度员工知晓且必须遵守。被告于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23日期间多次违反该制度,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09元。同时按照该制度规定,被告违反其制度所产生的业绩不应算入当月业绩,其当月提成应减少违反制度所产生的提成1900元。原告将被告违反该制度产生的提成不算入当月业绩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故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其差额工资是错误的;二、裁决要求原告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上面所述,被告多次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原告辞退被告的行为合理合法。因此,原告解除被告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应与被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韩云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不认可。我与原告产生争议的时间为2017年5月24日,主管找到我说有几个订单涉嫌违规,说我抢单,我没有抢单。我卖给顾客产品做会员营销,包括环球购物所有产品。我的基本工资2500元,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三个月试用期,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2021年6月28日到期。按所卖的产品超过定额后提成,VIP服务给高品质会员服务,职责就是给顾客最大的利益,让顾客记住我们,针对抢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营销手段是老员工教会我的,顾客买的产品问我有无优惠,我说在会员日有85折,后来顾客退货,在会员日又订购了。不存在我从别人手里抢客户,我的客户都是绑定在我名下的,谁下单都是我的业绩。我的职责就是服务顾客,顾客打电话问我有无优惠,我就如实回答。每天有通话通时要求,要打够50个电话。因为没有那么多顾客,所以要来回打电话。涉嫌抢单行为中的那个顾客跟我关系很好,顾客问完我有无优惠后我才看到她已经下了订单。公司有规定要提前一周告诉顾客有优惠,原告所有说的我都不认同,我的主管跟我说是抢单行为面临罚款和解除劳动关系,我不认可,跟原告交涉后,说我可以继续留用但是要培训,从5月25日开始。后因身体原因请了第一次三天病假,第二次交了7天的朝阳医院的假条。然后,一直歇病假,假条递交给人事,人事收了就算批假。歇病假期间,原告突然又以抢单行为把我开除了,在6月18日开除的,邮寄的辞退函。第一次看病属于危重让我住院,我没同意,后来开的三天假条。第二次看病的时候还是严重,医生给我开的七天,后来根据劳动法6月7号向人事申请长期的治疗期,公司批了,我签了一份申请,公司没有答复,我以为批准了。如果不同意的话,公司应该让我去上班。对原告所说的制度不否认有,但是没有看过,扣我的钱不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认可,应该继续履行合同,五险一金要给我补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6月27日,韩云飞与环球国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载明:试用期2016年6月27日至2016年9月26日;2021年6月26日劳动合同终止;合同约定韩云飞担任服务岗位工作。2017年6月16日,环球国广公司以于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23日期间多次违反公司制度并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为由,向韩云飞发送了辞退通知函。2017年6月18日,韩云飞收到该辞退通知函。2017年6月16日,韩云飞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景山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环球国广公司支付非法克扣的工资、支付非法克扣工资赔偿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石景山仲裁委查明:“韩云飞与环球国广公司签订于2016年6月27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2016年9月26日止,至2021年6月26日终止的劳动合同约定韩云飞担任服务岗位工作。韩云飞为证明其每月工资数额提交招商银行流水佐证。银行流水显示:韩云飞2017年6月16日收入工资4635.59元。环球国广公司对银行流水均认可。韩云飞主张其五月份工资提成为5800元,基本工资2500元,扣除五险一金等实际工资应为7000多元,但实际到手才4635元,韩云飞提交五月份提成截图佐证。截图内容显示:韩云飞入职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底薪2500元,具体提成金额看不清。环球国广公司对工资提成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提交了韩云飞会员营销5月份提成、绩效汇总表佐证。汇总表内容显示:韩云飞转正底薪阶梯2500元,会员营销总提6106元,现场罚款3209元,合计金额2897元。韩云飞对5月份提成、绩效汇总表均认可。韩云飞主张其五月份业绩情况及其员工工号为71641,提交业绩截图佐证。业绩截图内容显示“71641截止2017年5月23日预计提成6352.54元”。环球国广公司对业绩截图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因为金额只是一个预计提成,跟实际提成没有关系,金额一直在变动,因为会存在顾客退单、拒收、退货等情况,其中还有韩云飞违规操作下的订单。韩云飞主张其对公司规章不了解,提交环球国广公司《关于韩云飞5月20日出现恶意抢单事件的相关处罚》电子邮件打印件佐证。主要内容为:韩云飞5月20日出现2单涉及恶意抢单、1单虚假订单,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会员营销质检与订单归属管理制度》,本应予以:6个月内累计2次警告函,直接辞退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处理。但主管李世齐与韩云飞针对警告函进行了沟通时有存在保护员工心理,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超职权范围错误给予了“签警告函罚了款就不用离职”的承诺。韩云飞以“完全不知道什么是抢单、完全不了解制度、主管欺诈”等为由希望继续留在公司工作。综合以上情况,对此严重恶劣事件如下处理:1、此事李世齐主管承担主要责任,疏于管理且事后处理不当,予以2000元罚款,严重警告且留职查看6个月的处罚。2、韩云飞可继续留用,保留原VIP顾问岗位不变,3张涉事订单予以罚款、严重警告且留职查看6个月处罚。在此期间,因其对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完全不了解无法胜任本职工作,需脱岗培训,待各项培训过考核后方可上线,并对其名下所有订单进行检查,如再出现违规,仍需按制度辞退。环球国广公司对处罚意见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只是一个处罚规定,无法证明公司承认韩云飞不知道规章制度。韩云飞主张环球国广公司非法克扣工资,欺骗其签署警告函及罚款通知,提交视频光盘、员工违纪惩罚单及警告函佐证。员工违纪惩罚单合计3张,其中1张内容显示“员工姓名为韩云飞,所属技能组为李世齐组,开单日期为2017年5月21日,情况说明为顾客5月14日在TS订购,坐席…顾客取消…属于恶意抢单(客代3434381/订单号22702991),处理决定为罚款200元”。剩余2张员工违纪惩罚单处理决定均为罚款200元。警告函合计3张,其中1张内容显示“订购专员韩云飞于录音中(处罚原因:5月14日顾客在TS订购产品,坐席…恶意帮顾客取消…属于恶意抢单(客代:3434381/订单号:22702991)),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现开具《警告函》特此警告,从即日起如再次出现类似违纪情况公司可当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落款为电话销售部订购组,落款日期为2017年5月22日。环球国广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主张李世齐只是代表他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公司也对其进行了处分,罚款等行为均属于李世齐个人行为,环球国广公司主张韩云飞恶意签单情节严重,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辞退,提交劳动合同书佐证。合同书内容显示“第二十五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1、《员工手册》、《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2、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章制度:考勤管理相关制度、薪酬福利相关制度、绩效考核管理相关制度、离职管理相关制度等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甲方印有环球国广公司印章,乙方签字为韩云飞,签订日期为2016年6月27日。韩云飞对合同书均予认可。环球国广公司主张韩云飞的工作系统为顾客服务部员工工作必备系统,员工每天都会登录该系统查阅信息、完成相关工作。该系统中常年公示会员营销质检与订单归属管理制度,故该部门员工均知悉该管理制度,提交顾客服务部工作系统操作视频及会员营销质检与订单归属管理制度佐证。会员营销质检与订单归属管理制度内容4.1显示“恶意签单等问题第一次罚款200元,书面警告。第二次(6个月内累计)罚款500元,直接辞退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情节严重:罚款并直接辞退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韩云飞对视频及会员营销质检与订单归属管理制度均不认可,主张没有见过也没参加过相关培训。环球国广公司主张韩云飞在工作中存在多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及不良影响,故按照相应的制度扣除其工资,提交韩云飞违规及扣款明细表佐证。扣款明细表内容显示“韩云飞订单时间自2017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23日总共11个订单存在私自优惠、恶意抢单等现象,损失金额1509元,扣款1900元。”韩云飞对扣款明细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环球国广公司主张工资表证明韩云飞2500已全额发放,并没有扣除,扣除的钱均为提成,提成为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形式,员工干得好就有提成,反之就没有提成,并不是每月有固定的提成,因为韩云飞在2017年5月份多次涉及违规违纪,所以提成的数额就相应的减少,提交工资表佐证。工资表内容显示“韩云飞5月份现工资2500元,提成2897.1,应付工资5304.23元,实发金额4635.59元”。韩云飞对工资表的真实性认可。环球国广公司主张因韩云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所以辞退,依据会员管理制度中的4.1,并且以快递的形式向韩云飞发放辞退函,提交2017年6月15日《辞退通知函》佐证。《辞退通知函》写明,在公司质检岗5月21日对于520活动期间的订单进行稽查中发现韩云飞5月20日出现2单涉及恶意抢单、1单虚假订单,以上行为严重违反了《会员营销质检与订单归属管理制度》,根据规定已经达到6个月内累计2次警告函直接辞退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处理的标准,同时鉴于韩云飞的恶劣行为,公司加大订单稽査范围,在4月、5订单中又发现了7笔同样违规现象,严重影响公司利益及名誉,鉴于事态严重,开除处理。韩云飞对辞退函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主张不存在违规违纪等现象。”2017年8月1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了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454号裁决书: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韩云飞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16日工资差额三千二百零九元;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韩云飞与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三、驳回韩云飞之其他仲裁申请。环球国广公司不认可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451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庭审中,环球国广公司提交的证据与仲裁时提交的证据一致。韩云飞对环球国广公司提交的工作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对顾客服务部工作系统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不清楚该系统及相关制度规定;对扣款明细表、订单系统截图、520优惠规则、韩云飞工资表的证明目的不认可。环球国广公司对韩云飞提交的证据“关于韩云飞5月20日出现恶意抢单事件的相关处罚”证明目的不认可,表示韩云飞没有培训。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顾客服务部工作系统操作视频、扣款明细表、订单系统截图、520优惠规则、韩云飞工资表、韩云飞工作录音、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451号裁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环球国广公司负有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举证责任。在韩云飞与环球国广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环球国广公司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韩云飞罚款的行为以及环球国广公司在《关于韩云飞5月20日出现恶意抢单事件的相关处罚》作出“韩云飞可继续留用,保留原VIP顾问岗位不变,3张涉事订单予以罚款、严重警告且留职查看6个月处罚。在此期间,因其对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完全不了解无法胜任本职工作,需脱岗培训,待各项培训过考核后方可上线,并对其名下所有订单进行检查,如再出现违规,仍需按制度辞退。”的处理后,环球国广公司在未对韩云飞进行培训、考核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15日以同样的事实及理由直接辞退韩云飞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环球国广公司虽然证明了公司定有规章制度,但所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韩云飞知晓该规章制度。环球国广公司关于无需支付韩云飞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16日的差额工资3209元及无须向韩云飞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韩云飞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6月16日工资差额3209元;二、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继续履行与韩云飞签订的劳动合同;三、驳回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环球国广媒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江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