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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办事处如家休闲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办事处如家休闲宾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571号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办事处如家休闲宾馆。申请执行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办事处如家休闲宾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依照本院(2016)辽0203民初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赔偿申请人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460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长兴岛办事处如家休闲宾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缴纳2万元执行款,本院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庞绍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