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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袁元康、赵海平、袁子力申请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020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袁元康,男,汉族,1969年9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海平,女,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袁子力,男,汉族,2001年9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港东路385号。法定代表人叶海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我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袁元康、赵海平、袁子力与被执行人株洲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7日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