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81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吴智强、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智强,李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81执586号申请执行人:吴智强,男,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被执行人:李高峰,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本市。本院在执行吴智强与李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高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李高峰至今未履行。2017年8月10日,本院作出(2017)鄂1381执586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李高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高峰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智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李高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李高峰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前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