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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侯生才、侯生宝与王奇峰、平遥县南政乡道备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生才,侯生宝,王奇峰,平遥县南政乡道备村村民委员会,刘秀英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3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生才,男,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住本村。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生宝,男,1967年3月31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奇峰,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平遥县村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遥县南政乡道备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立峻,该村村委主任。原审第三人刘秀英,女,1942年11月15日生,汉族,平遥县居民,住平遥县。上诉人侯生才、侯生宝因与被上诉人王奇峰、平遥县南政乡道备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刘秀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8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侯生才、侯生宝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王奇峰、平遥县南政乡道备村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侯生才、侯生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侯生才、侯生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侯生才、侯生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晓明审 判 员 胡 睿审 判 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兼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