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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与张军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张军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住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567号。法定代表人秦鹏,行长。被执行人张军良,男。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军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本息人民币22236.36元及贷款余额248271.04元,案件受理费5358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和土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予以查封并进行了评估拍卖,买受人边汉以299250元最高价竞得,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郭俊立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