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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宋3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3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363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3,男,1990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柏林镇柏林村XXX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一刑诉[2017]29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3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3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高西村油车宅公厕西约20米处一简易房内,由被告人宋3负责经营管理,设置一台名为“九莲宝灯”八联机、一台名为“彩金”八联机及一台无名捕鱼八联机(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招募工作人员宋某1、程某(均另行处理)等人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收银、接送和望风服务,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7年5月27日,宋某2、孙2、秦某某、詹某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在该游戏机房内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并从宋3处扣押得上述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500元,从宋某1处扣押得赌资人民币950元。同日,被告人宋3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3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1、程某、李某、孙某1、宋某2、孙2、秦某某、詹某某、徐某某、赵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表格、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3以营利为目的,负责经营管理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宋3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赌资及游戏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