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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与吴智汉、程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吴智汉,程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354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442662M。负责人:朱跃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萍,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啊鑧,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智汉,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程烨,女,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诉被告吴智汉、程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98元,减半收取369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代理审判员  任建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