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465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单振远与吉宝鸿达、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振远,吉宝鸿达,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6501号原告:单振远,男,194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静,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东涛,天津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宝鸿达(天津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80号。法定代表人:TANTINKWANG,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9号津汇广场12层1201室。法定代表人:赵振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莉,该公司员工。被告: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商业写字楼)14层1408-1414及1423-1428。法定代表人:赵振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嘉琳,该公司员工。原告单振远诉被告吉宝鸿达(天津生态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北京戴德梁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振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泽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秋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