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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1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11656号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南段298号恒泰商务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40619766。法定代表人:施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耀,该公司员工。被告:章浙女,女,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章浙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员  徐 升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代书记员  杨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