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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明磊、邱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磊,邱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1139号申请人:王明磊,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被申请人:邱童,男,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王明磊与被申请人邱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童银行存款106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山东汇嘉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10073号准予查封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邱童银行存款106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道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