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辉、李珍珍与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李珍珍,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申请执行人李珍珍,女。被执行人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鹏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辉、李珍珍申请执行咸阳怡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陕043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4298元(含执行、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执行案款已转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龙审 判 员 张 平人民陪审员 李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