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6民初46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慧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慧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4614号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胡晓红,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鑫,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东昀,宁夏宁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慧婕,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慧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慧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成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燕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