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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秀琴与贾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琴,贾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郑秀琴,女,1976年12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贾志军,男,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贾志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贾志军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