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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1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成朝龙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朝龙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1刑初11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朝龙,曾用陈朝龙,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口县。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88年6月25日被江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江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1日经江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朝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开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朝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成朝龙非法持枪到江口县双江街道齐心村河边打猎时被联防队员当场抓获,报警后,民警及时赶到现场依法扣押了成朝龙持有的射钉枪改装枪支1支、射钉弹74颗、钢珠32颗、枪套1套及打获的野鸡1只。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该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另查明,被告人成朝龙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88年6月25日被江口��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朝龙无异议,有被告人成朝龙的供述,证人熊某、王某、杨某、黄某的证言,江口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成朝龙免冠照片、人员基本信息,熊某、王某、杨某的辨认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江口县人民法院(88)江法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江口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获现场照片8张,随案移交物品、文件请单,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铜)公(司)鉴(枪弹)字[2017]03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登记保存清单,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破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朝龙非法持有枪支1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成朝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成朝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成朝龙具有犯罪前科,使用枪支打猎,破坏生态资源,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成朝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朝龙违法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朝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朝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朝龙具有犯罪前科,且使用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打猎,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成朝龙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朝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从被告人成朝龙处扣押的射钉枪1支、射钉弹74颗、钢珠30颗、枪套1套(暂存于江口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天华人民陪审员  金林元人民陪审员  代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