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卫、刘昱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刘昱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4刑初216号公诉机关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卫,男,1971年9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工人,住蓬莱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被告人刘昱辉,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蓬莱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职业工人,住蓬莱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罗世灿,山东宸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以蓬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卫、刘昱辉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卫、被告人刘昱辉及其辩护人罗世灿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蓬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王卫多次要求在蓬莱市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刘昱辉帮助其私开暖气赚钱,后刘昱辉提出通过删除蓬莱市某公司报停暖用户数据以逃避对私开暖气的检查,王卫表示同意。2016年11月份一天,刘昱辉从蓬莱市某公司大厅收费员张某3电脑上盗取报停暖用户信息表,经二人删除部分报停暖用户信息后再拷贝回原电脑覆盖原文件。后被告人王卫自己联系或通过腾某、王某1等人联系供暖用户,通过先办理报停后私自打开供暖阀供暖的方式,为36户供暖户私开暖气供暖,并收取一定费用。盗窃暖气价值共计21322.16元,其中34户从报停暖总表中被删除,盗取暖气价值共计20248.34元。2014至2015年度和2015至2016年度供暖期间,被告人王卫通过先办理报停后私自打开供暖阀供暖的方式,为某小区17号楼2单元501室和某小区3号楼2单元301室私开暖气供暖,并收取一定费用,盗窃暖气价值共计7469.51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卫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刘昱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刘昱辉系自首;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3、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积极认罪。综上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王卫多次要求在蓬莱市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刘昱辉帮助其私开暖气赚钱,后刘昱辉提出通过删除蓬莱市某公司报停暖用户数据以逃避对私开暖气的检查,王卫表示同意。2016年11月份一天,刘昱辉从蓬莱市某公司大厅收费员张某3电脑上盗取报停暖用户信息表,经二人删除部分报停暖用户信息后再拷贝回原电脑覆盖原文件。后被告人王卫自己联系或通过腾某、王某1等人联系供暖用户,通过先办理报停后私自打开供暖阀供暖的方式,为36户供暖户私开暖气供暖,并收取一定费用。盗窃暖气价值共计21322.16元,其中34户从报停暖总表中被删除,盗取暖气价值共计20248.34元。2014至2015年度和2015至2016年度供暖期间,被告人王卫通过先办理报停后私自打开供暖阀供暖的方式,为某小区17号楼2单元501室和某小区3号楼2单元301室私开暖气供暖,并收取一定费用,盗窃暖气价值共计7469.51元。案发后,2016至2017年度的36户供暖用户补交暖气费用,被告人王卫退赔蓬莱市某公司2014至2016年度暖气费7469.5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2(某公司工程运行处副处长)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其公司在稽查蓬莱某小区报停暖用户私自供暖情况时,发现报停暖用户名单被修改。12月31日,刘昱辉向其承认受王卫指使将某公司收费系统中停暖用户文件拷贝给王卫修改后拷回原系统。(2)证人张某1(某公司工程运行处第一供热站站长)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刘昱辉电话告知其,他受王卫指使,用王卫给的U盘拷贝停暖用户信息表交王卫修改后拷回覆盖原文件。其带刘昱辉找王某2汇报。(3)证人张某2(某公司大厅主任)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晚,王某2打电话说其提供的两份停暖户表格内容不一致。这两份停暖表格分别从张某3、王某9电脑导出。(4)证人张某3(某公司服务大厅职员)证言,证实2016年11月底从系统导出全年停供暖信息表存放在其公司服务大厅4号缴费窗口电脑,该电脑未设密码。(5)证人杨某1、卢某(某公司职员)证言,证实2016年12月30日晚,其公司组织对停暖用户稽查,发现此次发的停暖表与之前发的停暖表内容不一致。(6)证人田某(蓬莱市某有限管理公司副经理)证言,证实王卫系该公司物业管理处的水暖工。(7)证人张某4(刘昱辉妻子)证言,证实刘昱辉在去公司承认错误的前一天晚上,告诉其,他将公司的停暖用户表格偷着拷出来给王卫了。(8)证人李某1、曹某、孙某1、张某5、孙某2、王某3、张某6、王某4、刘某1、司某1、司某2、司某3、张某7、毕某、王某5、刘某2、刘某3、隋某、杨某2、金某、许某、王某6、王某7、张某8、宁某、张某9、张某10、李某2、于某、陈某1、陈某2、曲某证言,均证实2016年其通过王卫或通过他人介绍向王卫交取暖费办理供暖事宜,被查处后,取暖费退还。(9)证人梁某、韩某证言,均证实2014至2017年度,其通过王卫办理供暖事宜。(10)证人滕某、王某1、王某8证言,均证实2016年,其帮助刘某2等人联系王卫办理供暖事宜。2、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由蓬莱某公司王某2于2017年1月3日报案至蓬莱市公安局。(2)蓬莱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卫、刘昱辉被传唤到案。(3)蓬莱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昱辉被传唤到案后,在前三次笔录中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不构成投案自首。(4)蓬莱市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统计表、工作说明,证实私开暖气住户的住址位置、房屋面积、供暖天数、供暖价值。(5)蓬莱市物价局文件及某有限公司证明,证实居民住宅供热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22.5元。(6)蓬莱市某公司出具的供暖起止时间表、统计表、停暖总表、被修改后停暖总表、报停用户被删除名单、补交暖费用户明细表,证实其公司2013年至2017年的供暖时间、供暖价格、停暖表被修改情况及私开暖气用户补交费用情况。(7)供暖用户书写材料,均证实供暖户主或实际居住者通过他人或通过他人介绍向王卫交取暖费办理供暖的情况。3、辨认笔录证人张某6、司某1、李某1、王某3、张某5、张某7、王某4辨认笔录,均辨认出收取其暖气费的王卫。4、被告人王卫、刘昱辉供述,均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卫、刘昱辉以私开暖气供暖的手段,盗窃暖气费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昱辉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昱辉系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昱辉案发后虽主动投案,但在投案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亦不能认定从犯,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刘昱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王卫退赔蓬莱市某公司7469.5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姜 娜人民陪审员 张成美人民陪审员 王连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