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方玲玲、杨天虹、张萍、王红珍、操秀云、产伟健、袁峰程怀琴、何淑娟、汪方、汪国兰、王仕美与被执行人安徽慧卖文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玲玲,杨天虹,张萍,王红珍,操秀云,产伟健,袁峰,程怀琴,何淑娟,汪方,汪国兰,王仕美,安徽慧卖文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方玲玲,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杨天虹,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潜山县。申请执行人:张萍,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申请执行人王红珍,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操秀云,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申请执行人产伟健,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申请执行人袁峰,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申请执行人程怀琴,女,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申请执行人何淑娟,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汪方,男,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申请执行人汪国兰,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怀宁县。申请执行人王仕美,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安徽慧卖文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留根,经理。方玲玲、杨天虹、张萍、王红珍、操秀云、产伟健、袁峰、程怀琴、何淑娟、汪方、汪国兰、王仕美与被执行人安徽慧卖文具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安徽慧卖文具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方玲玲、杨天虹、张萍、王红珍、操秀云、产伟健、袁峰、程怀琴、何淑娟、汪方、汪国兰、王仕美工资款64208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向安徽慧卖文具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将安徽慧卖文具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证券登记机关、车辆登记机关、工商机关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外欠债务较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复审 判 员 程 峥代理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钱玉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