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77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乔永山与商丘市地方铁路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永山,商丘市地方铁路管理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764号原告:乔永山,男,汉族,1954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地方铁路管理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主要负责人:刘滨,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京芮,女,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亮,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原告乔永山与被告商丘市地方铁路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永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乔永山承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