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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执16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薛守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1600-2号被执行人薛守军,男,1971年8月14日生,住滨海县。被执行人薛守军盗窃罪一案,生效的(2017)苏0902刑初26号号法律文书中载明:被告人薛守军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我院已向公安机关正式移送协查。本院认为,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902执16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彬审判员  陆小伟审判员  蔡 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佳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