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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23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扬州市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姜启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姜启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5499号原告:扬州市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宝应县宝泰路5号。法定代表人:卢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兆金被告:姜启来。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姜启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州市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扬州市安宜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文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