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祥与杨长栋、但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祥,杨长栋,但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车商营业部,张旭,许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公司,邹华,吴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黄福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947号原告:黄祥,男,199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思(特别授权),贵州俊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栋,男,1986年12月16日生,侗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被告:但龙,男,196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山东路123号G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08868121X。负责人:黄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义,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旭,男,1987年8月17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许坤,男,1989年5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前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2156300424。负责人:尤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娜(特别授权),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华,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吴东,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工贸街工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722180525W。负责人:陈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特别授权),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福银,男,1969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原告黄祥诉被告杨长栋、但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车商营业部、张旭、许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赫章支公司、邹华、吴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及第三人黄福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黄祥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计1,778元,由原告黄祥负担。审 判 长 宋 罡审 判 员 邓 艳人民陪审员 张文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喻明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