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62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许永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6263号被执行人许永江,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许永江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刑二初字第00388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许永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许永江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许永江未缴纳罚金及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根据业务庭的移交,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罚金及退赔赃物部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永江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和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永江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财产调查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刑二初字第00388号刑事判决中罚金及退赔赃物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李 阳审判员 步全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