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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3执109号

龙佳瑶与何宾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佳瑶,何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2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龙佳瑶,女,1984年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剑河县革东镇。被执行人何宾,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朱河镇。本院在执行(2016)鄂1023民初1530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何宾的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刚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

审判员  崔义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绪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