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威克迈龙川汽车发动机零件有限公司诉上海龙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威克迈龙川汽车发动机零件有限公司,上海龙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威克迈龙川汽车发动机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潮路96号。法定代表人:SONGXIAO,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广平,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伶,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龙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三鲁路58号。法定代表人:沙溪漭。上诉人上海威克迈龙川汽车发动机零件有限公司因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2民初116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威克迈龙川汽车发动机零件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原系被上诉人与XX公司合资成立的合营公司,双方各占上诉人50%股权。2014年10月30日被上诉人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上诉人50%股权转让给了XX公司。2015年2月股权转让获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上诉人成为XX公司全资控股公司。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1.3条约定被上诉人享有上诉人的股权分红权至交割之日止。《股权转让协议》第12.2条约定:本协议产生的或者与之相关的或者涉及其效力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在协商程序开始后60天之内无法达成一致,应将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予以仲裁。仲裁地点为香港。故本案争议应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予以仲裁,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诉称的《股权转让协议》由被上诉人与XX公司签订,协议中由香港仲裁管辖的约定只对被上诉人与XX公司具有约束力。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仲裁管辖约定,本案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依照法律规定由目标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目标公司即上诉人上海威克迈龙川汽车发动机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故原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哲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