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徐小青与徐转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小青,徐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1074号原告徐小青,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被告徐转明,男,汉族,1942年8月6日出生,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青与被告徐转明排除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及塘边村村委做工作,考虑到被告年龄较大,为避免矛盾激化,原告徐小青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小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小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小青负担。审判员 段伟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