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进步、苏丽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进步,苏丽英,许亚弦,巫晓华,聚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陈进步,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苏丽英,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许亚弦,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巫晓华,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聚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大道480-500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7409-1。法定代表人:黄西岳,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进步、苏丽英、许亚弦、巫晓华与被执行人聚祥(厦门)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进步、苏丽英、许亚弦、巫晓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211执7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胜审判员 谢 礼审判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小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