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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支行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韦元高、冯育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支行,韦元高,冯育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支行。被执行人韦元高,男,汉族,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冯育会,女,汉族,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栗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韦元高、冯育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除被执行人抵押与申请执行人该笔借款的房产被查封后一时之间又不便于处置外,无其它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坤审判员  李诗文审判员  伙安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