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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秦宪政申请执行李伟伟、赵莹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宪政,李伟伟,赵莹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秦宪政,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伟伟,男,汉族,1989年3月3日生,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赵莹乐,女,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宪政与李伟伟、赵莹乐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23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张新潮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