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秦宪政申请执行李伟伟、赵莹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宪政,李伟伟,赵莹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秦宪政,男,198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李伟伟,男,汉族,1989年3月3日生,住鲁山县。被执行人:赵莹乐,女,198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宪政与李伟伟、赵莹乐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23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张新潮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