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顾逸诉刘文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逸,刘文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顾逸,女,194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文竹,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现下落不明。上诉人顾逸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6民初113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顾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或者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改判支持原告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应当享有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权利。顾逸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对涉案房屋上海市金山区XX村XX号XX室进行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关于涉案房屋上海市金山区XX村XX号XX室的产权,法院已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该房屋产权由上诉人与刘文竹按份共有,其中上诉人享有六分之五产权份额,刘文竹享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因刘文竹下落不明,刘文竹之产权份额由上诉人妥善保管,待刘文竹出现后,可由各方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解决。现刘文竹依然下落不明,上诉人却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房屋产权,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故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案卷材料反映,涉案纠纷已经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该判决已生效。现上诉人就同一事实与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有悖于民事诉讼“一事不二理”的原则,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