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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周邦金与寇建、眉山市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邦金,寇建,眉山市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6民初984号原告:周邦金,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仕富,夹江县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寇建,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眉山市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乐象村兴业路。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会凌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662750361A。负责人:石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勇兵,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邦金诉被告寇建、眉山市嘉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周邦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邦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邦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计1237元,由原告周邦金负担。审判长  吴刘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