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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娜某与散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娜某,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4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娜某,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鄂温克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执行人:散某,女,1985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本院在执行娜某与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当中被执行人散某于2017年10月25日履行了给付义务,给付申请人娜某本金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5)鄂温克民初字第00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晓玲审判员  单志刚审判员  涂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铁 钢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