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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费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195号之一被执行人:浙江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江藻镇山汀村,组织机构代码:55476250-9。法定代表人:项学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民终105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8日立案执行浙江合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费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龚中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