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家勇、高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家勇,高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胡家勇,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大货车驾驶员,住长丰县。被执行人:高升,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家勇与被执行人高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东生审判员 李冬梅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