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恩友与周传亚、管天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恩友,周传亚,管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1525执586号申请执行人陈恩友,男,生于1969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周传亚,男,生于1988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管天华,男,生于1967年3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陈恩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传亚、管天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200721.54元,已经执行4692.25元。其余全部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15民初第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00721.54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