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谢德新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德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380号罪犯谢德新,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邵东少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德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9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谢德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谢德新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谢德新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谢德新共获得5个表扬。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2000元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判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德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属于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德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3年9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