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庞锟与南昌西湖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锟,南昌西湖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727号原告:庞锟,男,197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摄影师,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被告:南昌西湖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1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60103356540884G法定代表人:汪利原告庞锟与被告南昌西湖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庞锟负担。审判员 李云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