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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黄仔秀、黄聪映等与柳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仔秀,黄聪映,黄映芳,黄映婷,柳光,张仔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E*MERGEFORMATE*MERGEFORMAT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2085号原告:黄仔秀,女,195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黄聪映,女,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黄映芳,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原告:黄映婷,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以上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忠生,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柳光,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张仔飘,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火田镇菜埔村,现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黄仔秀、黄聪映、黄映芳、黄映婷与被告柳光、张仔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仔秀、黄聪映、黄映芳、黄映婷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黄仔秀、黄聪映、黄映芳、黄映婷负担。审 判 员 方伟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育玲书 记 员 周晓思E*MERGEFORMAT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