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刑更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郭永辉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永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17)闽06刑更919号罪犯郭永辉,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泰刑初字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永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0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闽06刑更71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四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郭永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永辉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考核积分1655分。计获表扬3次。罪犯郭永辉缴交罚金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消费台帐、交款单据、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郭永辉减刑的异议。本院认���,罪犯郭永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财产刑未全部履行,月均消费320元,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郭永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