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5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丁艳萍与王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艳萍,王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5313号原告:丁艳萍,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凌,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艳萍诉被告王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艳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立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利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