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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民初5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丁艳萍与王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艳萍,王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5313号原告:丁艳萍,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王凌,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艳萍诉被告王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一百五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艳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丁艳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立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利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