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执异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卢常征与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常征,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异91号案外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7941111X6。法定代表人郭建增,男,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忠法,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申请执行人卢常征,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西民主路北侧营业楼。法定代表人杨琳琳,职务总经理。在本院执行卢常征与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执行位于商丘市团结路君台路万和城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法院所执行的房产为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代建工程。该工程由案外人正在建设中,并且为案外人垫资承包建设,工程款尚未结算。因工程没有达到交工的拨款节点。现工程还在继续施工中,属于案外人财产。法院采取对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解除对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代建工程的房产查封,停止对商丘市团结路君台路万和城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9日的《西城印象项目施工协议》复印件一份。2.落款日期为2015年2月14日的《西城印象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3.落款日期为2015年12月29日的《西城印象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复印件一份。本院查明,卢常征与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李卫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保全查封了万和城5号楼2单元304号、404号、504号、604号、704号、804号、904号、1004号、1104号、1204号、1304号、1404号、1504号房产。后本院作出(2016)豫1402民初62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卢常征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商丘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卢常征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向本院提交的三份协议仅能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商丘中辰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证明案外人对本院查封的房产享有所有权。且案外人未提供施工图纸等证据,无法确认案外人具体施工的范围。案外人称本院查封房产属其所有,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本院对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仵胜楠审 判 员 胡国营代理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