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钱尼聪、黄亚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华,钱尼聪,黄亚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华,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钱尼聪,男,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黄亚芹,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陈振华与钱尼聪、黄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振华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钱尼聪、黄亚芹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钱尼聪在淳安县银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但该公司已实际不经营,申请人不要求处置。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振华案款1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振华如发现被执行人钱尼聪、黄亚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