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杜娜娜、夏秀荣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娜娜,夏秀荣,慈高利,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杜娜娜,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夏秀荣,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慈高利,男,1956年4月30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慈进,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杜娜娜申请夏秀荣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1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娜娜于2017-10-20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2017)冀1102民初41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为,位于衡水市××路××都市雅××楼××单元××室及储藏间,原告慈高利、夏秀荣享有50%的份额。该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娜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批员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