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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70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淼、左飞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淼,左飞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7065号申请人:张淼,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左飞飞,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张淼与被告左飞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淼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左飞飞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xx室的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晏心美以其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xx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为申请人张淼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淼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左飞飞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xx的房屋;二、查封担保人晏心美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xx的房屋(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张淼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