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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行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谷福亮与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福亮,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王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4行初232号原告谷福亮,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23号。法定代表韩宝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月梅。委托代理人林琴梅,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佳佳,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原告谷福亮诉被告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结婚登记一案,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福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谷福亮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福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谷福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任宝玲人民陪审员  潘秀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