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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7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796张来根与孙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根,孙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796号原告:张来根,男,193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圣,泰州市姜堰区蔡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倩,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振兴北路1号1-3层。负责人不详。原告���来根诉被告孙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来根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根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学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