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刑终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明烨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明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刑终1133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明烨,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在本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明烨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沪0101刑初67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明烨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瞿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何明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顾某某、倪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事故地点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黄浦区市政工程管理署出具的收据,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资料,被告人何明烨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7年5月1日4时许,被告人何明烨酒后驾驶牌号为苏F8XX**的小型轿车在本市黄浦区中华路方浜西路南侧20米处撞击了中心隔离栏。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何明烨有醉酒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上海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何明烨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mg/mL。经黄浦公安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何明烨负事故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何明烨对上述作案事实供认不讳,并全部赔偿了市政损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明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何明烨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何明烨已赔偿市政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明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何明烨以其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并请求从轻处罚。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何明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被告人何明烨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称其有自首情节一节,经查,公安处警人员顾某某、倪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何明烨本人的供述均证实,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后,何明烨并未如实供述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故何明烨不构成自首。何明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国祥审 判 员 刘忠伟代理审判员 孙 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一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