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海王淑娟申请执行吴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海,王淑娟,吴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玉海,男,195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申请执行人王淑娟,女,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吴雪梅,女,1970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担保人吴铁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张玉海王淑娟申请执行吴雪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581民初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10月份开始每月在担保人吴铁成的工资中扣留3,000.00元,余额不足全额扣留,扣足140,000.00元为止;二、扣款划入申请执行人王淑娟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支行账户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